学生违纪处分考核及解除管理办法
第一条 各类处分考核时限:
(—)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考核期原则上为6个月。
(二)受记过处分者,考核期原则上为9个月。
(三)受留校察看处分者,考核期原则上为12个月。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解除其纪律处分:
(—)达到处分考核时限者。
(二)自处分之日起每月以书面形式向辅导员汇报自己的思想和改正错误的情况,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显著进步者。
(三)有突出表现及重大立功表现者可提前申请解除处分。
第三条 各学院应做好受纪律处分学生的帮助和教育工作,每月考核一次,并有详实记录。
第四条 解除程序:
(一)达到处分考核时限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违纪处分解除申请表》,由辅导员根据其现实表现及材料进行初审。
(二)辅导员组织班委会和学生代表进行评议,广泛征求任课老师及有关部门的意见,给出是否解除处分意见,报所在学院复审。
(三)各学院将复审材料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对符合解除的出具解除处分决定书,并公示3个工作日。
(四)学生工作处对公示无异议的给予解除处分。
第五条 解除结果处理:
(一)学生处分及解除处分相关材料一并装入学生毕业档案。
(二)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