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分及解除管理办法
违纪行为及纪律处分
违纪行为及纪律处分
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第十二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泄漏国家秘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组织、利用、参加会道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扰乱公共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组织、胁迫、诱骗他人参加传销、变相传销、实名制贩卡、售卡、非法金融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与传销、变相传销、实名制贩卡、售卡、非法金融活动,经告诫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一)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
(二)有卖淫、嫖娼等行为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