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分及解除管理办法
纪律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纪律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一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如下: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12个月,从处分生效之日起计算,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
在留校察看期间表现良好者可按期解除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表现突出者可申请提前解除察看,但察看期不得少于6个月;在留校察看期间又因违法、违规、违纪应当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经立案,免于刑事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分:
(一)情节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主动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工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五)在共同违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后果严重或性质恶劣的;
(二)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他人违纪的;
(四)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勾结校外人员的;
(六)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七)妨碍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或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八)屡犯不改的。
第六条 学生因违纪行为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财产损失、名誉损害,或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七条 受到两次纪律处分后,第三次违纪应受处分者,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内,取消其参评奖、助学金和荣誉称号的资格,不得担任学生干部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