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管理办法学生综合测评办法能力测评
能力测评。能力测评主要评估学生在文体、志愿服务、社会实践、技能大赛等活动中的表现及成绩,由基础分、奖励分和扣分组成。基础分满分为50分,奖励分满分为50分。
能力测评得分=基础分+奖励分-扣分
(一)基础分:
1.参加学校、学院和班级组织的文体、志愿服务、社会实践活动的积极性(侧重评估参赛成员);
2.为学校、学院和班级组织的文体、志愿服务、社会实践活动做出贡献与服务的程度(侧重评估服务人员)。
3.体质、体魄以及国家健康标准测试达标状况。
以上各项,根据学生的现实表现,按优秀、良好等级分别评为50、40分。
(二)奖励分:
1.参加文艺竞赛、体育竞赛、技能大赛、文艺演出的成员(不含工作人员),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学院分别加5分、4分、3分、2分、1分。
2.在各种文艺竞赛、体育竞赛、技能大赛中获得名次的人员,国家级一至三名和优秀奖分别加12、10、9、8分;省级一至三名和优秀奖分别加10、8、7、6分;市级(省直)一至三名和优秀奖分别加8、6、5、4分;校级一至三名和优秀奖分别加6、5、4、3分;院级的一至三名分别加4分、3分、2分。在单项比赛中,同时参加团队与个人比赛均获名次,按名次最高分进行加分。
3.为校级及以上级别文艺竞赛、体育竞赛、技能大赛、文艺演出活动等做服务工作者,每次加2-3分,每学期累计不得超过8分。
4.为学院级别文艺竞赛、体育竞赛、技能大赛、文艺演出活动等做服务工作者,每次加1-2分,每学期累计不得超过4分。
5.参加学校规定的30小时以外的志愿服务、社会实践表现突出的,经各学院认定可酌情加3-5分,每学期累计不得超过5分。
6.积极参加学生社团,按时参加社团活动并表现突出的酌情加1-2分,每学期累计不得超过2分。
注:同一活动中按最高分计算,获得各项奖金奖励的不予加分。
(三)扣分:
1.凡要求统一参加的文体、志愿服务、社会实践活动不参加者,每次扣2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扣5分。
2.早操旷操一次扣2分,迟到一次扣1分。
3.凡违反有关竞赛纪律者视情节严重程度扣1-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