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管理办法学生综合测评办法测评程序
测评程序
第九条 学生综合测评每学期进行1次,原则上安排在3月、9月进行。
第十条 学生应当按照综合测评的各项内容,如实填写《学生综合测评成绩登记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交班级测评小组审议。
第十一条 班级综合测评小组应当在辅导员的指导下,收集原始记实材料,全面审议、核准、登录学生的各项测评成绩和总成绩,向全体学生公示,接受学生监督,并将最终测评结果报学院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登录、排序、备案。
第十二条 学院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按照学校要求、召开专题会议,全面审核各年级(班级)上报的学生综合测评分项成绩和总成绩,及时向学生公布已审核批准的各年级(班级)学生综合测评总成绩排序,设立学生可以投诉或者申诉的电话以及受理办公地点。学生应当在成绩公布的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质疑材料,如确有错漏,学院应予及时更正,再向学生公布。
第十三条 学生综合测评成绩公示无异议后,班级测评小组应当及时补充完成《学生综合测评成绩登记表》,经学院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备案,装入学生本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