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管理办法学生综合测评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做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加强对学生的科学管理,进一步改进我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德育测评、智育测评和能力测评三个方面。
第三条 学生综合测评比例为:德育测评得分占20%,智育测评得分占60%,能力测评得分占20%。学生综合测评等级为:85分以上为优秀,70分以上为良好,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四条 学生综合测评的结果作为评定各类奖助学金、评选先进个人、入党、推荐就业等工作的主要依据。学生综合测评成绩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