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管理办法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评选条件
评选条件
第一条 综合奖学金、集体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评选工作在每年9月-10月进行。专项奖学金按上级有关文件时间执行。
第二条 各学院根据学校总体要求,结合本学院实际,自行制定奖学金评选方案,报送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三条 综合奖学金评定条件:
(一)具有良好思想道德品质的二年级以上学生(含二年级);
(二)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各项活动,综合测评成绩为良好以上;
(三)学习成绩学年内考试和考查课无不及格科目;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参加奖学金的评选:
1.受到学校纪律处分并未解除的;
2.学年中无故缺勤早操10次以上的;
3.其他明显不符合评奖条件的;
4.因休学或参军保留学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