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管理办法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评定程序及要求
评定程序及要求
第一条 综合奖学金的评定程序如下:
(一)各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小组根据学校奖学金评定办法制定学院奖学金评选方案,发布评选通知和评奖名额;
(二)学生本人申请,上交相关材料;
(三)各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小组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初步人选;
(四)各学院奖学金初步人选必须在班级大会或相同专业相同年级学生大会通过,并由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小组汇报评选情况,各学院领导班子会议同意;
(五)各学院将初评结果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六)各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复核无误后,将公示无异议的评选结果上报学生工作处;
(七)学生工作处汇总、复核,报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八)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复审通过,并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上报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终审;
(九)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公布最终结果;
(十)财务处完成奖学金发放工作。
第二条 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奖学金金额、比例和各学院奖学金评选方案落实情况。
第三条 各学院依据本办法制定的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应提前向本学院学生公布,并上报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四条 学生个人对奖学金评审结果如有异议,可向本学院评审小组提出复核。如仍存有异议,可向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核查要求。
第五条 在评选奖学金过程中,各学院辅导员、学生院长要严格按照奖学金评选办法进行公平、公正、公开评选。在评选过程中,如果出现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者,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根据情节给予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