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管理办法学生管理规定留级与降级
留级与降级
为了加强学生的管理,完善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籍异动类型:
(一)留级与降级
(二)转专业
(三)转学
(四)休学与复学
(五)退学
(六)其他类型学籍异动
第二条 学生应按照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科学安排学业进度,并按要求通过课程期末考核,考试课程经补考和重修后累计有4门以上(含4门)不及格(含被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经学校批准,应予留、降级处理。若本专业无后续班级,留、降级后调整到相近专业。
第三条 新生入学的第一学期达到留、降级条件者必须全部参加重修(如不参加重修作不及格处理),重修后仍有4门考试课程不及格,给予跟班试读处理,第二学期末予以留级处理。
第二学期至第五学期达到留、降级条件者作降级处理。
第四条 留、降级手续每学期办理一次。留、降级的学生,由所在学院呈报《学生学籍异动审批表》至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按照辽宁省教育厅学籍电子注册的要求在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上进行相关学籍异动处理。
第五条 留、降级后的学生按新专业标准交纳学费,原有违纪记录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