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管理办法学生管理规定奖励与处分
奖励与处分
第一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具体按照《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评定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学生,依据《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及解除管理办法(试行)》,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条 学校应严格贯彻落实教书育人和管理育人的办学宗旨,加强对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在违纪考核期间的教育工作。
第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合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九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须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学校不退学费等合理性收费。
第十三条 对学生的表彰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