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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行为及纪律处分扰乱学校公共秩序的行为

发布日期:2024-08-28    作者:     来源:     点击:

违纪行为及纪律处分扰乱学校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一条 有滋事、斗殴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组织、策划、领导打架斗殴或持械伤人的,从重处分。

第二条 组织、煽动罢课、闹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条 组织、参与赌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条 在校园内吸烟、打麻将,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引起火警或火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在校园内酗酒闹事,起哄、喧哗、摔砸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五条 利用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视其影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违反国家、学校计算机网络安全相关规定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条 捏造、散布虚假、不良信息,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七条  违反学校学生团体管理规定,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或经批准成立的学生团体,从事违法、违规和违纪活动的,私自挪用、乱用班费社费等,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其组织者、策划者从重处分。

第八条 未经学校许可,制作或传播未获出版许可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九条 冒用学校或校内单位的名义从事各类活动,侵害学校利益,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非法取得学校公文、证件、证书、证明、成绩单、印章、保密文件材料和个人档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学校管理规定,转借、转让、使用学校公文、证件、证书、证明、成绩单、印章、保密文件材料和个人档案,经告诫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以营利为目的的,从重处分。

第十二条 妨碍学校管理人员依照学校规定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在学校内组织宗教活动或传教,经告诫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污损建筑物、公用设备,或违章张贴、悬挂条幅、攀折花木,经告诫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 与他人发生非婚性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十六条 在校园内违规驾驶机动车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其中,无证驾驶机动车辆或驾车伤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社会实践或实习单位规章制度或所属行业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十八条 组织或参与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