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纪行为及纪律处分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
第一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未造成伤害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造成伤害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条 过失伤害他人身体,尚未触犯法律的,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三条 冒领、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通知、单据、邮件等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四条 以窃取、偷窥、偷拍等方式侵犯他人隐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故意传播他人隐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其中,以营利为目的的,从重处分。
第五条 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造成不良后果或性质恶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条 通过语言、文字、影像、图片、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性骚扰,造成不良后果或性质恶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 通过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造成不良后果或性质恶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