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分及解除管理办法
违纪行为及纪律处分
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
第一条 一学期无故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累计超过一定天数或学时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准假旷课2天(或旷课12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未经准假旷课4天(或旷课24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未经准假旷课1周(或旷课3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未经准假旷课1周以上,两周以下(或旷课30学时以上,60学时以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未经准假连续旷课2周(含两周)以上或累计旷课60学时(含60学时)以上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违反考试纪律,给予警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不应参加考试而参加考试的;
(五)他人强拿自己的试卷或草稿时,本人未加拒绝或未马上向监考老师报告的。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违反考试纪律,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一)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的;
(二)在考试过程中未按要求关闭通讯设备的;
(三)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位置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试卷上做标记的;
(四)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五)在考场或学校考试禁止的范围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六)考生的座位附近有与考试课程相关的书或笔记等材料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考试作弊,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一)将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小抄垫在试卷下面的;
(二)互对答案、打小抄、偷看书本、笔记和他人试卷的;
(三)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四)闭卷考试中,使用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电子设备的;
(五)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六)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七)不服从监考老师的要求或安排的;
(八)无正当理由要求老师提分的;
(九)故意扰乱考场秩序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二)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将试卷、答案(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等考试用纸以任何形式带出考场的;
(三)故意损坏、销毁试卷、答案或考试材料的;
(四)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五)在考试过程中,查看、使用通讯设备的;
(六)在桌面、墙壁等处抄写或借故离开考场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文字的;
(七)侮辱、威胁、诽谤、诬陷监考人员或其他学生的;
(八)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含2份)以上试卷答案雷同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考试作弊,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的;
(二)考试中结伙(3人或3人以上)作弊行为的组织者;
(三)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四)干扰教师评卷或无理纠缠、威胁评卷教师的;
(五)在考试过程中或考试结束后殴打监考人员或其他学生的;
(六)私自篡改成绩的。
第七条 严禁各类学术不端行为,对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或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违反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和计算机房等教学、科研、学习场所管理规定,经告诫不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违规将仪器设备、易燃易爆品、危险实验药品等带离实验室的,从重处分。